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一下简称低保)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本地情况详细调整设定申请低保的财产条件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二)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平台窗口提出低保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相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2.核对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检查申请材料与家庭实际状况及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进行评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低保评议程序、方式、内容和规定参加人员等制度,规范评议行为。
4.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可吸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参与审批。主要依据市核对中心对申请人家庭信息的反馈结果,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家庭确有大病患者或资金支出大于收入的特殊情况,经过审批机关集体讨论作出批准决定。严禁不按程序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管理范围。
5.公示。低保申请审核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做到“两审三公示”,即入户审查结果公示,审批完毕公示和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
6.资金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将低保金通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低保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三)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市民政部门完成全市统一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网络建设,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核对信息即时反馈到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中心。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完成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机构和服务平台建立,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交通、残联、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核对中心提供户籍状况、车辆情况、就业情况、住房面积、婚姻证明、残疾等级、死亡证明、保险金额、存款数量、经营执照、个体纳税、公积金等方面信息。
(四)加大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力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积极介绍推荐低保对象就业,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通过劳动、诚实经营获得收入,脱离贫困。对就业或自主创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家庭,继续给予3至12个月的低保救助。对有完全劳动能力、不主动就业或经介绍但拒绝就业两次以上的,应停发或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对因企业破产、占地动迁等因素而纳入低保管理范围的家庭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瞻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可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
(五)强化低保工作监管。市、县(市)区政府要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来抓,每年要定期召开市社会救助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要定期对全市低保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抽查和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法现象发生。对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经办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过错造成错保、漏保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过错责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重要作用,对于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二、强化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加强基层工作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办法,乡镇政府按不少于2人,街道办事处按不少于4人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居)委会要安排至少1名相对固定的兼职人员负责低保工作,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建立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阳光救助平台”,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市核对信息网络平台作用,完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级网络体系,实现我市核对工作、城乡低保、医疗救助服务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二)加强经费保障,提高工作效率。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建立低保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分配最低生活保障“以奖代补”资金挂钩。“以奖代补”资金要占到市本级低保资金的一定比例,对工作绩效突出地区给予奖励。各级财政要将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低保工作量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经费标准,核算经费额度。基层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加强制度衔接,提高服务质量。继续推进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取暖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持。继续完善应急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困难家庭突发性、应急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完善城乡取暖救助制度,实现取暖救助全覆盖;做好低保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对低保家庭中的高龄老人、未成年人、重视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实施分类救助,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完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四)加强就业联动,提高扶持力度。完善城市低保与就业联动、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衔接机制,鼓励积极就业,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市失业困难群众在申请低保时,应先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和重点帮助。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五)加强政策宣传,提高诚信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作用,大力宣传低保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低保工作。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等方式,深入开展低保政策宣传,不断提高低保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要建立个人信息诚信档案,凡是填报虚假信息的个人,允许再申报一次,若第二次仍不属实,则计入“诚信黑名单”,一年内取消申请低保资格。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具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做好低保与医疗、教育、住房等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做好社会救助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低保工作实行各级政策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低保工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职责,充分发挥村干部作用。各级政府要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考评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市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和评价办法并实施考评。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低保金外,还要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或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区、有关部门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诚信系统。